注意事項
交通部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http://www.motc.gov.tw/consumer/home.jsp?id=987&parentpath=0&mcustomize=onemessage_view.jsp&dataserno=054545&aplistdn=ou%3Dcontract,ou%3Dconsumer,ou%3Dap_root,o%3Dmotc,c%3Dtw&toolsflag=Y&imgfolder=img
- 租車價格已含5%營業稅,本公司僅接受信用卡刷卡,為保障您信用卡交易安全,刷卡人與承租人應為同一人。
- 租車價格:僅投保強制責任險200萬元,保險不包含碰撞車損、
酗酒、 不明車損或乙方自願負擔車輛損失與對方和解等類似情況及因自然災 害(如酸風、地震、洪水等)與暴動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之損傷, 及車輛零件、原車與附加配件徜有損竊事實發生, 相關賠償與責任概由乙方負擔。 - 承租人因故必須續租,請在預定還車時間前8小時通知本公司。
- 承租人條件須符合本公司相關營業規定,若有出車安全之考量,本公司有權是否提供租賃車輛之最終權利。
- 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
乙方之事由所生之拖車費、 修理費及第十二條後段規定車輛修理期間之租金、折舊費( 以修理費30%計算)應由乙方負擔,所有之損害均由乙方負擔• 車輛擦撞或毀損非經甲方之堪估不得逕行修理, 乙方如未經甲方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 甲方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修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車輛使用期問如發現機件有異狀或在途中拋錨, 應立即通知甲方或至甲方指定之保修廠作緊急修護, 甲方同意乙方等待車輛修復之時間得以延長使用時間補足之, 免加計租金,而因造成之不便, 時間損失及各種有形或無形之衍生損失,均不得要求甲方賠償。 但一般爆胎或破胎者由乙方負責自行修復。 - 本車輛如發生遺失或被盜者,
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 乙方應照車價市價賠償及非原車之附加配件金額及失竊協尋期間之租 金(甲方
營業損失);未賠償前失竊車經尋獲者,其賠償金額準用第十一條及十二條規定處理。但車輛零件、 原車與附加配件單獨失竊時,乙方需全額賠償 - 承租車輛如發生任何意外發生事故,應保留現場,
立即就地向憲警機關報案, 至須賠償包括民事一切肇事責任概由乙方負完全之責任, 且因此逾期還車之租金車資乙方仍全數照付,不得異議。 - 承租人需備身份證(護照)、駕照及信用卡(恕不接受VISA金融卡)。駕照註銷及未審驗者,持照未滿一年或未滿二十歲!將無法承租車輛。(如有欠監理站紅單者,將另外審核)。
- 每日限駛里程為400公里,逾最高里程者,每一公里加收國產車輛以3元累計,進口車輛以4元累計。
- 訂金為租金總額之 30%,餘額應於取車時全數付清。承租人如需退訂,依照交通部之公告比率辦理(延期視同取消重新訂車),於交車10日前取消者退還訂金100%,交車前7~9日前取消者退還訂金50%,4~6日前取消者退還訂金40%,2~3日前取消者退還訂金30%,交車前一日取消者,退還訂金20%, 交車前24小時內取消或未通知者,不退還已付之訂金。
如遇颱風天而欲退訂,需再發佈陸上颱風警報後方可無條件退訂或延期,如僅發佈海上警報不可延期及退訂金。 - 如預定車輛欲不可抗拒因素無法出車時,本公司得以其他同等級車輛代替或退回訂金。
- 如有任何異動,請速與本公司聯絡, 營業時間: AM 8:00~PM 9:00。如有其他需求歡迎來電詢問
- 營業時間內連續租車24小時為一日,超過(未滿)每小時以租金的十分之一計算, 超過五小時(含)以上,以一日租金計。
- 任何租賃糾紛,以交通部所訂定之標準程序來處理,以保障客戶之權益,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
依相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交通部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http://www.motc.gov.tw/consumer/home.jsp?id=987&parentpath=0&mcustomize=onemessage_view.jsp&dataserno=054545&aplistdn=ou%3Dcontract,ou%3Dconsumer,ou%3Dap_root,o%3Dmotc,c%3Dtw&toolsflag=Y&imgfolder=img